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改变港口岸线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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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条款 第四条、第五条
内容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2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条款 第六条、第十三条
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