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港口岸线使用证》核发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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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及其所涉岸段地形图 设计单位、测绘单位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核准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交通运输部或者市交通委出具的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交通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申请人情况(如营业执照等)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或者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规划资源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港口岸线批准文件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第十五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条款 第六条、第十三条
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 依据名称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
条款 第四条、第五条
内容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