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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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重新申请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首次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重新申请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重新申请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重新申请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首次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申请首次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兼职执业证明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登记表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予以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资格和受聘说明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市律师协会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申请首次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工作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教师资格证或职称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申请首次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市律师协会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首次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申请首次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市律师协会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首次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教师资格证或职称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工作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兼职执业证明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重新申请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重新申请专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登记表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予以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重新申请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重新申请兼职执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从事兼职执业证明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工作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教师资格证或职称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核发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资格和受聘说明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市律师协会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市律师协会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一般为聘用合同)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资格和受聘说明 公证认证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行政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申请人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律师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条款 第六条
内容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