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中止施工、复工核验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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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照 其他 点击下载 当场办结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条款 第9条
内容 【延期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条款 第7条
内容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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