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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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如是外文还需要有中文翻译,并提供翻译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sh.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市居民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以及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有权限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经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由出国人员、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由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文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合影证件照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到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婚姻登记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决定 当场办结 婚姻登记员 1、结(复)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复婚办理程序和要求同结婚)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5)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结(复)婚登记不予批准的条件办理结(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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