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

补证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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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必须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形式标准

本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形式有效。
1.申请人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至上海市婚姻和收养登记中心接待大厅领取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当面填写。声明书样本可在上海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sh.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供当事人参考。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声明书填写的信息要和身份证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3.“有效”证件是指:有效期内,内容真实,有权机构签发等。

申请材料目录

本市居民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以及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公安派出所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核发;通行证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有权限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有关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婚姻登记证明 请到相关档案保管部门开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照片 合影证件照(结婚) 单人证件照(离婚) 原件 3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到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婚姻登记员 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1)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当事人自己声明);2)原婚姻档案在上海市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对当事人现婚姻具有管辖权;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4)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大陆居民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决定 当场办结 婚姻登记员 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1)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由当事人自己声明);2)原婚姻档案在上海市民政局或上海市民政局对当事人现婚姻具有管辖权;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4)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大陆居民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提交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有效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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