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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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报件。纸质文本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或提供彩色扫描件。

形式标准

该项资质认可所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等需电子和纸质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报件。
纸质文本:资质审批通过后,将纸质文本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事窗口递交。

申请材料目录

资质申请书及附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人证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已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应急管理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负责人、机构网站、文件化管理体系等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单位声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技术负责人法定劳动关系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授权签字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依申请变更)》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变更机构名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变),应当取得新的法人证照,并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和工作文件(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负责人、机构网站、文件化管理体系等)符合资质规定要求。因分立或合并而发生名称变更的,参照资质新办程序办理。——变更机构注册地址的,应当取得新的法人证照,并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变更实验室条件的:实验室地址变化的,应当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实验室环境、设备设施变化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8006-2018)等相关标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取得新的法人证照,且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变更技术负责人的,新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变更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8006-2018)等相关标准,并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变更机构名称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不变),应当取得新的法人证照,并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后的证明材料和工作文件(固定资产、工作场所、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负责人、机构网站、文件化管理体系等)符合资质规定要求。因分立或合并而发生名称变更的,参照资质新办程序办理。——变更机构注册地址的,应当取得新的法人证照,并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变更实验室条件的:实验室地址变化的,应当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实验室环境、设备设施变化的,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8006-2018)等相关标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取得新的法人证照,且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变更技术负责人的,新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变更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8006-2018)等相关标准,并完成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变更。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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