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验收)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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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节能审查意见 批文 2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条款
内容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条款 15
内容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的法律效力?

1、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来报节能验收
正确示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
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 料:
(1)《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2)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常见错误:报送材料未加盖申请单位或编制单位公章。
正确做法:所报送的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或编制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