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69693191、(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0b2ed986-96ad-4105-b9dd-f2af183b7e67
窗口咨询: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118号上海市崇明区就业促进中心7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3号楼608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失业人员登记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7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化工路17号上海市崇明区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7-16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801号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8-12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573号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3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新环路57号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6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路287号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3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465号西辅楼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6-18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东冉路783号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7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海展路80号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5-10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13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嘉华路8号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70号上海市崇明区庙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北陈公路1454号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3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前竖公路3150号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2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向化大街149号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5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291号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7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198号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9号窗口;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57号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上午8:30-11:30)
常见问题
完全丧劳的人员为什么不能办理失业登记?
经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完全丧劳的人员,因为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失业登记办法他已不具备就业能力,无法就业,因此,不属于失业登记人员范畴。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未完成退工人员前来申请。正确做法:处于失业/无业/农村富余/状态的人员才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要主动督促上家单位及早办妥退工登记手续。常见错误: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已移居境外、或在服刑、当兵、全日制学习。正确做法: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已移居境外、或在服刑,当兵,全日制学习的人员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明确失业登记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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