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中止施工、复工核验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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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申请中止施工、复工核验准予批准条件(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申请中止施工、复工核验准予批准条件(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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