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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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填写完整,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地形图(划示用地范围) 向上海市测绘院申请提供,申请人勾画范围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借方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土地权属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或临时使用土地的意向协议 建设单位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批复文件 市、区发改委或非本市立项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方案已批复的,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决定书及附图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2)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3)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2)临时建设用地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实施;(3)临时建设用地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2)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3)临时建设用地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内容的;(2)临时建设用地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实施;(3)临时建设用地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该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该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该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该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该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该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该部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该部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该部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该部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该部门依法改正;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该部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该部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该部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该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该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该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该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该部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该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该部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该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取得该部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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