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建筑工程)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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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 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当清晰; 2、纸质申报材料均应当加盖申请单位(或个人)签章或骑缝章; 3、相关政府批准文件采用电子扫描件上报的,应当制作成A4规格的PDF文件; 4、申报材料以电子文档提交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或个人)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申请表(新办)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竣工阶段)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施工单位制作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单体竣工图(平、立、剖面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规划资源部门核发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代收罚没款收据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0 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申请表(新办)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建筑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规划文件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绘。 2)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拆除建设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3)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及《地名批准书》要求设置地名标志。 4)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编制。 5)工程竣工图(即施工图平、立、剖面图)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相一致。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1)用地主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2)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3)土地价款的缴纳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主体建筑物性质等建设基本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5)综合用途项目中分类用途建筑面积及比例、地下空间建设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业项目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6)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要求的其他事项及特定条款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及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
决定 1 部门负责人 建筑类项目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规划文件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并委托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绘。 2)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拆除建设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3)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及《地名批准书》要求设置地名标志。 4)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编制。 5)工程竣工图(即施工图平、立、剖面图)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相一致。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1)用地主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2)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3)土地价款的缴纳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主体建筑物性质等建设基本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5)综合用途项目中分类用途建筑面积及比例、地下空间建设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业项目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要求; (6)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要求的其他事项及特定条款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租赁合同的要求及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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