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除外)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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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标准:
1.申请表文书由行政许可系统根据申请人录入信息自动生成,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
2.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应将原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其他材料应以word或pdf格式文件上传,加盖企业电子公章后提交。所有上传文件应确保清晰、准确。
3.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变更申请表(包含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 申请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委托配送单位变更的,提交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房产交易登记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上级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人员任命文件 申请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后人员的学历、简历、职称、身份证、执业药师注册证; 申请人、公安局、市药品监管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经营范围适应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申请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药品监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药师注册证、身份证 职业资格评定部门、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除外)。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除外)申请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委托配送单位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2、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改变经营方式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按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办理)。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除外)。1、《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本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除外)申请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委托配送单位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2、企业分立、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改变经营方式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按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
有权了解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与办理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许可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准予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 保密权
有权要求药监管局为其情况保密。药监管局依法为申请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申请人的许可,不得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予以除外。
3. 监督权
申请人对药监局工作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请人对其他人的药品管理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委托代理权
申请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许可、开办咨询、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其他业务。
5. 陈述与申辩权
申请人对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药监局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药监局也因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6. 对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药监局派出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检查。
7. 法律救济权
申请人对药监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办理许可的义务
在办理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该根据药监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按时、如实办理的义务
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3)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申请人有接受药监局依法进行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药监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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