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1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3 |
不按规定公开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结果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4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5 |
未依法告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6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7 |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8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办事指南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0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进行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1 |
对检举违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2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监督检查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3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4 |
在受理、审查、决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5 |
未书面说明不予批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申请理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6 |
应当变更、撤销或者注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而不依法变更、撤销或者注销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7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8 |
其他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19 |
收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申请后,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20 |
不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