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其他类别
权力编码 31100152300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5年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在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2 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处理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3 工作人员在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被调查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
5 实施对区域内有关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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