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其他类别
权力编码 311001519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处理活动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处理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教师申诉申请 履行职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教师申诉处理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履行职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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