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在体育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体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权力编码 | 310800535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和第666号修正)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使层级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