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残疾人教育领域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权力编码 | 310800524000 |
设定依据 |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订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第二次修订)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教育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残疾人教育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残疾人教育奖励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 | 在残疾人教育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无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教育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残疾人教育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残疾人教育奖励决定的 |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
4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残疾人教育奖励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5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残疾人教育奖励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