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编码 310800521000
设定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在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决定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致敬劳动者
点击查看精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