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编码 31080051200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3日公布)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2 在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决定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连续满5年的奖励决定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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