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0515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改)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或者不予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的理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作出准予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责令改正
5 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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