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权力编码 | 310700111000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在市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市社会组织负责推荐、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评审认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无 | 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公示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