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的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的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2400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工作人员在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检查人员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实施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各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公共场所等用语用字(含外文)的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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