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2000Y
设定依据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2000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2.《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检查人员实施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2000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实施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检查人员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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