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18000
设定依据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检查人员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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