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15000
设定依据 1.《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并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工作人员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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