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非法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2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2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没有法定的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2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违反法定的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没有法定的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200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没有法定的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违反法定的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点击查看精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