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000Y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000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没有法定的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违反法定的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0005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0007
设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没有法定的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擅自改变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000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没有法定的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0010
设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2.《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没有法定的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的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擅自改变对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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