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各类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各类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8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8001
设定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没有法定的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擅自改变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违反法定的对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8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的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没有法定的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擅自改变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在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8003
设定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2.《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违反法定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没有法定的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8004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没有法定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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