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家有关办学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办学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7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7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没有法定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违反法定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擅自改变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2700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没有法定的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的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擅自改变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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