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310102117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第九条: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工读学校批准。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2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办事指南的 | 履行职务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
3 |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4 |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
5 | 依法作出不予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