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2114000
设定依据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目录》。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的、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二)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完成所开设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专业特点,进一步明确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细化指标,使专业设置条件要求具体化。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优先考虑有相关专业建设基础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注重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应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开设。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专业内涵、专业教学内容等进行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停办已开设的专业,报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2 依法作出不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办事指南的 履行职务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4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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