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
行使主体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310102113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06年修订)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依法作出不予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免学、缓学、休学核准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2 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免学、缓学、休学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3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免学、缓学、休学核准办事指南的 履行职务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4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免学、缓学、休学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5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免学、缓学、休学核准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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