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310102111000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2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的 | 履行职务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
3 | 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4 | 依法作出不予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
5 |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