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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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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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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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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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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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2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3 |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教师资格认定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
4 |
依法作出不予教师资格认定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
5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的 |
履行职务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