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其他类别
权力编码 311002386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决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费用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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