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恢复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权力编码 | 31070141400Y |
设定依据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
行使层级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