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恢复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恢复
行使主体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141400Y
设定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退役、移交)
行使主体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1414001
设定依据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2.《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二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一)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残疾军人证》原件、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和新打印的《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暂缓登记,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认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新的《残疾军人证》,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跨省)
行使主体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1414002
设定依据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2.《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二十四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一)迁出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通过邮寄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将上述所有材料和伤残证件复印备查。(二)迁入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来的伤残人员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原件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新打印的伤残证件和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会同上述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认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新的伤残证件,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伤残等级评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1414003
设定依据 《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六条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五)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因职业病评残的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含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第七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三)退役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等复印件。(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五)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因职业病评残的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还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还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第八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原评残时基本情况(包括致残的具体经过、评残部位和等级等),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情况和申请调残的理由(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要素。 (二)伤残证件复印件。(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第十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第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上海市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伤残证件管理
行使主体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1414005
设定依据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2.《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十八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并提供4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必须写明丢失的伤残证件编号、姓名,登报费用由个人自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上海市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其它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行使层级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