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22000
设定依据 1.《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府规〔2019〕54号)三、健全监管机制(一)完善统筹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市、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3.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26号)(三十二)明确部门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托街镇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日常检查和综合治理。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1号)第四条(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校外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实施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地方金融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培训机构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检查人员对培训机构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工作人员在对培训机构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实施对培训机构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对培训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