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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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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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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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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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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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检查人员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实施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工作人员在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