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经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教育经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17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17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检查人员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实施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17002
设定依据 1.《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5〕13号)2.6.2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调整两委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其编制的通知》(沪教卫党﹝2019﹞145号) 政策法规处(政风行风办公室)负责:5.2协调开展教育系统规范收费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年度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工作人员在实施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检查人员实施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对本市教育系统规范教育收费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对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的检查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