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308000
设定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2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 行政人员,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3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处理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4 不具备监督检查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未在具有检查资格的人员带领下,协助实施检查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5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该行政检查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责令改正
6 未按法定条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7 未依法告知监督检查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责令改正
8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9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实施检查行为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10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检查资格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1 违反规定损害监督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12 在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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