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299000
设定依据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