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298000 |
设定依据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