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297000 |
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