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296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集分集、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