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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294000
设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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