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51000
设定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追究责任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