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051000 |
设定依据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追究责任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