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50000
设定依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追究责任的 纠正不适当行为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