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050000 |
设定依据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未按照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其他依法依规应追究责任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