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049000 |
设定依据 | 1.《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等 |
2 | 在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警告、记过等 |
3 |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未出示检查证件,未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的 | 纠正不适当行为 |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