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民政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048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